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装修保证金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不得按政府定价事项进行管理,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3月6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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